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鑫球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江西鑫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万套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新能源光伏照明等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批复如下:
一、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改革措施落地推进环评提质降费增效的通知》(赣环环评〔2022〕1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赣环环评[2020]25号)及《关于环评项目分类管理统一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流程的通知》(九环评字〔2021〕30号)精神,我局原则上同意江西鑫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万套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新能源光伏照明等产品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满足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齐全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请九江市永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监管,监督你单位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对在告知承诺书中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