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遏制违规建设生产
此次煤炭脱困联席会议明确了近期重点工作:一是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使全社会在遏制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超能力生产和不安全生产方面形成广泛共识;二是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在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推进煤炭行业脱困中的责任;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煤矿生产建设整治力度;四是对产煤省(区、市)落实煤炭脱困措施开展专项督查;五是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对发现的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六是加快落实煤矿产能公告、商品煤质量标准制定等工作。
此前,发改委负责人就向媒体指出,从各地区和各煤炭生产企业来看,控产意识不强,大局意识不够,无证开采、超能力生产、未批先建的产量不低于4亿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和《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决定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公示。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限产方案,严格制止超能力和无证非法生产,产能核定和公示制度必须到位。据了解,目前山西、辽宁、黑龙江、福建四省上报的1672处煤矿生产能力已公示。
国家鼓励企业直接公示产能,对于少数弄虚作假、不诚信企业要采取从严问责的办法,弄虚作假多少产能,就核减多少产能;对于恶意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加倍或者至少按弄虚作假产能进行双倍核减产能。
此外,在限制进口煤方面,由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六部门制定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印发,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上述办法规定,商品煤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褐煤灰分要不大于30%,其它煤种不大于40%;褐煤的硫分不大于1.5%,其它煤种不大于3.0%。对于汞、砷、磷、氯、氟等指标也提出明确要求。此外,办法还规定,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千米)的商品煤还应满足:褐煤的发热量至少为16.50MJ/kg(约为3946大卡/千克),其它煤种发热量至少为18MJ/kg(约为4300大卡/千克)。办法还指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等于16%、硫分大于等于1%的散煤。
上述办法指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