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对山西金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市晋东小商品商贸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等三家企业给予警告,对其转供电过程中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247万元、219万元和58万元的罚款。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8年4月起,分批实施了一系列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降价措施,并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
该三家公司转供电过程中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电价差价款属于违法收取费用。
据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鉴于该三家公司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已返还多收电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整改退还情况,决定对该三家公司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