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从资源排查、项目谋划、业主优选、备案建设、投产并网、退出回收、优化服务和监督管理8个方面,对光伏资源开发进行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各地根据新“三区三线”和最新要素管理政策梳理报送具备开发条件的光伏项目,完善全省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省级要素保障部门提前介入,从用地、用林、落实并网条件等方面共同审核并筛选建立省级项目库,搭建形成省级统一动态管理“一个库”,不在省级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电网企业对“十四五”拟建、在建项目于1个月内完成入库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规划。
省能源局会同各州(市)根据项目成熟度和接网条件,按照2023至2025年每年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万千瓦,对省级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建设时序排序,提出光伏年度建设方案,经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建设方案。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2个月内应实现开工,原则上开工后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应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开工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州(市)按规定收回光伏资源项目开发权,取消备案。被收回开发权的企业,不得参加全省下一年度光伏资源开发建设。
《通知》同时明确,光伏发电本体和配套送出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记者 段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