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光互补模式的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包含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非耕地)的,除桩基用地外,用地不得改变农用地用途(含种植、养殖)。各类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5米,每行光伏组件南北方向净间距应大于1米。涉及使用林地的,可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非天然起源灌木林地(不得使用油茶造林地),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差大于1米。涉及使用草地的,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草本植物,高差大于1米。涉及使用坑塘水面的,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水面3米。
农光互补项目应制订科学的土地综合利用方案。要明确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具体用地范围以及光伏方阵用地开展种植、养殖业的土地利用模式,严禁抛荒、撂荒。鼓励成立合作社、农业种植公司等与用地单位合作,利用光伏方阵用地开展种植、养殖。
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涉及使用林地和草地的,要制定施工期间植被保护方案。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需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