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山施甸焯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王家寨光伏电站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在开工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主要处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40000元。
2、中电建(弥渡)电力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弥渡县德苴二期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在开工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主要处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