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全容量并网的项目,继续执行2023年上网电价机制。
2)2024年1月1日—6月30日全容量并网的光伏项目月度上网电量的65%、7月1日—12月31日全容量并网的光伏项目月度上网电量的55%在清洁能源市场交易均价基础上补偿至云南省燃煤发电基准价。
3)2024年1月1日—6月30日全容量并网的风电项目月度上网电量的50%、7月1日—12月31日全容量并网的风电项目月度上网电量的45%在清洁能源市场交易均价基础上补偿至云南省燃煤发电基准价。
新增合规新能源项目(2021年1月1日-2024年12月21日全容量并网的项目)全电量参与清洁能源市场,并按照清洁能源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和结算,上网电价超过清洁能源市场均价的部分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用电量等比例分摊。已发电但未全容量并网的,月度上网电量暂按清洁能源市场月度交易均价结算,待全容量并网后,根据全容量并网时间对差额部分进行清算。
同时,具备条件的新增新能源项目可纳入绿色电力交易范畴,更好体现新能源绿色电力价值。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见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云南省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电力保供能力,现就完善集中式新能源上网电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上网电价机制
(一)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全容量并网的项目,继续执行2023年上网电价机制。
(二)2024年1月1日—6月30日全容量并网的光伏项目月度上网电量的65%、7月1日—12月31日全容量并网的光伏项目月度上网电量的55%在清洁能源市场交易均价基础上补偿至云南省燃煤发电基准价。
(三)2024年1月1日—6月30日全容量并网的风电项目月度上网电量的50%、7月1日—12月31日全容量并网的风电项目月度上网电量的45%在清洁能源市场交易均价基础上补偿至云南省燃煤发电基准价。
二、电价疏导方式
新增合规新能源项目(2021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全容量并网的项目)全电量参与清洁能源市场,并按照清洁能源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和结算,上网电价超过清洁能源市场均价的部分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用电量等比例分摊。
已发电但未全容量并网的,月度上网电量暂按清洁能源市场月度交易均价结算,待全容量并网后,根据全容量并网时间对差额部分进行清算。
三、积极推广绿色电力交易
具备条件的新增新能源项目可纳入绿色电力交易范畴,更好体现新能源绿色电力价值。
四、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
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由省能源局会同云南电网公司认定。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明确的上网电量为转入商业运营后的上网电量,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按照国家及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市场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将适时进行评估调整。国家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
2023年12月14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过程
根据国家关于新能源上网电价的规定,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2022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提出要完善适应高比例新能源的市场机制,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随着新型电力市场建设加快推进,新能源发电将更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十四五”以来,我省电力需求持续旺盛,新能源多发多供对保障电力供应非常关键,也将成为未来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保障。按照有序放开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部署,我省积极推动集中式新能源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在新能源发电量稳步上升、清洁能源市场电价低于燃煤基准价、绿色环境价值有待完善的情况下,新能源项目经营成本无法回收,客观上需要电价政策支持,稳定发电企业预期,激励项目加快建设进程,提升能源保供能力。为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省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电力供应能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制定印发了《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省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进行规定:
一是明确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全容量并网的项目,继续执行2023年上网电价机制。
二是明确2024年1月1日—6月30日全容量并网的光伏项目月度上网电量的65%、7月1日—12月31日全容量并网的光伏项目月度上网电量的55%在清洁能源市场交易均价基础上补偿至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2024年1月1日—6月30日全容量并网的风电项目月度上网电量的50%、7月1日—12月31日全容量并网的风电项目月度上网电量的45%在清洁能源市场交易均价基础上补偿至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
三是明确新增合规新能源项目(2021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全容量并网的项目)全电量参与清洁能源市场,并按照清洁能源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和结算。上网电价超过清洁能源市场均价的部分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用电量等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