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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需“清费”与“正税”并举

   2014-10-10 每日经济新闻530

NBD:煤炭产业税费改革主要的阻力在哪里?

岳福斌:主要是既得利益者在阻碍煤炭产业正税清费这一重大战略举措的实施,既得利益者产生自地方保护者,还有腐败寻租。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地方财政的实际困难。煤炭主产地不合理的煤炭费用取消后,当地财政就很困难,所以推进税费制度改革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煤炭清费与正税不能单边推进

NBD:您怎么看待目前产煤大省政府部门涉煤税费减免行动?

岳福斌:目前涉煤费用减免力度还不够,如果说之前是光打雷不下雨,现在则是打大雷下小雨。煤炭税费问题早已到了应该解决、必须解决、亟待解决的时候,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再也不能等了。

NBD:对于未来煤炭产业正税清费,您有何建议?

岳福斌:解决我国煤炭税费问题,要“正税”与“清费”并举,这是科学推进的辩证法。“清费”是“正税”的前提和条件,只有把“清费”的基础工作做好,才能保证“正税”工作顺利开展,二者不能单边推进。

解决好煤炭税费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要正确定位相关税种性质功能,明确各种收费属性和依据,按明确的解决煤炭税费问题的原则目标,稳中求进。

“清费”方面,首先,要全面清除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越权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省级政府对煤炭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凡与国务院批准的山西试点要求不符的也全部清除;凡在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下发 《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整的通知》后设立的基金或收费项目,无论与山西试点要求相符与否,一并清除。其次,要对中央和省级政府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全面清查,分类解决。

关于“正税”,要改革资源税,资源税的正税工作,要强化其功能,并在此基础上改革资源税计征方式,由现行的从量计征改为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相结合的复式计征,并按照煤炭资源条件和开采回收率,实行级差税率;要设立环境税,应在征收环境保护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确立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方案,并适时推出环境保护税;要完善增值税,扩大煤炭企业进项税抵扣范围,将煤炭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煤矿生产的特殊用料特别是争议较大的巷道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要规范所得税,合理确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标签: 煤炭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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