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新疆开始石油、天然气改革试点,油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为5%。同年12月,试点扩大到12个西部省份。
2011年11月,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从价计征在全国推行,按照5%征收。当时修改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按照销售额的5%~10%征收,具体实施时取了最低的5%。
资源税是地方税种,以新疆为代表的油气资源丰富地区认为,5%的税率太低,资源给当地带来的收入应该更高,至少应该与油气产业在当地工业结构中的比例相当。新疆税务系统一位官员同时也认为,新疆油区开采难度高,油气资源税率要按实际税率分析,上调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油气也有税收优惠。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财政部、国税总局相关部门官员还透露,财政部、国税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其他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清费原则,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结合相关资源特点、资源税费性质,逐步将水流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