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服务晶硅光伏企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措施(第一批)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服务晶硅光伏企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措施(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服务晶硅光伏企业
高质量发展具体措施(第一批)
为更好服务我市晶硅光伏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争取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支持,积极帮助晶硅光伏企业将可置换部分的电量全额置换,协调发电企业最优回购晶硅光伏企业年度合同电量,持续开展电力交易培训,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二、优先保障晶硅光伏企业用电需求,争取最大力度减少或免于多晶硅、单晶硅企业需求侧响应,确保企业正常稳定生产。
三、支持晶硅光伏企业的新能源项目开发,延缓支付本年市、县两级相关国有企业服务、土地作价等费用。
四、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降低晶硅光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授信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不得随意抽贷、断贷。
五、推动晶硅光伏产业链协同发展,积极为光伏组件企业找订单、找市场,带动本地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六、支持晶硅光伏企业设备更新,按照国家、自治区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要求,支持晶硅光伏企业更新升级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
七、建立包联服务晶硅光伏企业高质量发展机制,强化对接交流,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该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4年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