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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又迎政策利好 电价和税收优惠并行

   2014-03-14 1190
核心提示:水电又迎政策利好 电价和税收优惠并行,水电又迎来政策利好。财政部网站昨日发布《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对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而言,对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到2015
水电又迎来政策利好。

 

财政部网站昨日发布《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对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对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到2015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至2017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新的《通知》发布后,针对三峡水电站、葛洲坝水电站等个别的税收优惠终止,统一适用新的优惠政策。

《通知》将对中国电建、长江电力、三峡水利、钱江水利、粤电力、乐山电力、葛洲坝等一批大型水电企业产生影响。

电价和税收优惠并行

《通知》明确的税收优惠,是水电行业今年以来的第二个利好政策。今年1月份,国家发改委完善水电价格形成新机制的政策出炉。

彼时的新水电价格形成机制规定,对于今后新投产水电站,跨省跨区域交易价格由供需双方参照受电地区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扣减输电价格协商确定。

省内消纳电量上网电价实行标杆电价制度,标杆电价以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为基础,统筹考虑电力市场情况和水电开发成本制定。水电比重较大的省份可在水电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实行丰枯分时电价或者分类标杆电价。

国家发改委还提出要建立水电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统一流域梯级水电站上网电价。一位电力行业人士分析说,水电价格一直较低,水火不同价也影响到水电企业的热情,新的机制向着合理的方向改革,有利于推动作为清洁能源的水电继续开发。

此次《通知》则针对一直以来的水电企业税收负担过重提出了解决方法。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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