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07年提出排污权交易试点后,我国首次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时间表”。国务院办公厅25日发布《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2017年,我国将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工作也将基本完成。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除了划定时间表外,《指导意见》明确,不得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核定排污权,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同时提出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排污权交易,下一步国家将建立更为严格的监管机制。《指导意见》中特别强调,对于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排污权使用费的收取、监督、使用,并对试点地区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方面,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另一方面,排污权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同时试点地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