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综合性的,就应是全面的,但从其首先必须进行的工作上看,笔者认为应强调以下方面:
页岩气与页岩油常伴生于同一油气藏,甚至同一口井中。页岩油气、致密(砂岩)油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也可在同一区块内共生。进而常规与非常规的界限可以是过渡的,因而两者是可以共生于一个地区、区块,甚至同一层位的不同埋深处。因此,综合勘探、综合开发、综合利用是合乎资源赋存客观规律的,也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这对资源相对缺乏的我国特别重要。
探索新的油气管理监督体系
既然称综合试验区,那么体制改革就是其重点。这是个涉及全局的系统工程,限于篇幅本文中仅涉及几个须首先关注的问题:
第一,在油气管理上政府与市场“边界”的界定。
国内外的实践已证明获得油气持续发展的动力来自市场竞争带来的科技进步和效率提升。显然,油气体制改革也必须首先理顺本领域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政府归位、市场松绑”。
第二,中央和地方政府责权利的界定。
目前油气作为特殊矿种为国家“一级管理”,在实践中已暴露出许多问题。在政府机关编制已严格限定的情况下,要求中央部门(如国土资源部)管理监督大量的区块准入和退出转让,甚至数十上百个公司的运作是不现实的。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多级管理的试验。当然,这就要涉及责、权、利的划分,涉及到税收。
第三,试行对油气统一监管。
显然,不可能把页岩油气的管理与整个油气工业分割进行,所有的改革都要以页岩气入手而为整个油气体制的改革所用。进一步看,还有各界十分关心的环境保护的监管问题。将专业性相当强的油气环保与油气监管分割进行、各立部门显然是不利的。在加强政府监管中青岛市推行“综合执法”的网格化运作的经验有值得借鉴之处。此外,也要对非政府机构(NGO)对环境的监管留下一定的空间。
第四,完善法规体系。
无论是从目前的行业管理上看还是从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上看,涉及油气的法规体系都还不够完善,有的要新立,有的要补充修改。这涉及到立法机构要完成久议未决的一批法律,涉及到各级政府陆续出台的法规需要重新清理、修改和新立,涉及到过去由公司执行的一大批国标、行标和内部规章亦要适应新的形势予以肯定、修订和制定等。所以,帮助有关方面完善相应的法规体系也是综合试验区必须承担的工作。(作者:张抗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