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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碳市将至 配额分配难题待解

   2014-09-23 21世纪经济报道640

7个试点中,广东选取的历史排放数据最新,为2011-2013年数据;其他试点的历史排放皆为2009年后连续3-4年间的平均值。

其中,上海、湖北、广东试点针对排放边界和产能变化做出了事前限定要求。上海分配方案中明确规定,控排单位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最接近现有边界年份/月份的排放数据;如2011年相对2009年碳排放量增幅超过50%,则取2011年的排放数据。除此之外,湖北和广东还对数据缺失及停产等情况做了相应的基准年和历史排放数据的调整措施。

北京、天津和广东在分配方案中增加了配额调整量、产量修正因子等,以确保配额分配的适度性在可控范围内。除此之外,广东还规定2014年自主停产超过6个月的,非正常生产月份的配额经核实后将收回注销。湖北则规定对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或20万吨以上的部分,予以追加或收缴。

在认可控排单位早期减排行动方面,上海在历史法分配公式中增加了“先期减排配额”,即经审核的节能量按照1:2.23换算为碳减排量,其中30%纳入,每年10%,分3年发放。节能量来自2006年-2011年,控排单位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完成节能量审核的节能技改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天津则采用“绩效系数”的方式,综合考虑控排企业先期减碳成效以及企业控排的技术水平。

在新增产能的配额分配方面,各试点差异较大,北京和天津基于纳入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广东基于年综合能耗;上海则综合考虑设计产能下的年排放量、生产负荷率和当年投入生产的月数占全年的比例。

历史法的应用和积累的经验较多,试点的优化措施各异,笔者认为,在全国统一碳市建设中,应重点考虑如何灵活性应对地区差异和行业差异,科学、合理地选择历史排放数据的适用水平,早期减排行动的奖励方式和尺度,以及新增产能的履约成本分摊等问题。

 
标签: 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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